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71年11月27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迎某,男,生于1983年11月30日,汉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迎某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西门二路22号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迎某所有的位于宜都市枝城镇西门二路22号的房屋一栋[土地使用权证号:都市国用(2009)第090091号],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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