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陈星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湖北康辉石业有限公司
罗秋雁(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
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民委员会
李三(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
谢西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星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康辉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聿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秋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世文,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神农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谢西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村委会会计。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康辉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公司)、被上诉人随县万和镇青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青苔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涛、吕丹丹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星明,被上诉人康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秋雁,被上诉人青苔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三、谢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姚某某。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姚某某。
审判长:叶锋
审判员:袁涛
审判员:吕丹丹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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