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兴山县人,住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万里
书记员:贾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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