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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腾龙,该公司员工。

姚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撤诉。

审判员 赵毅

书记员: 毛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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