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谭洪全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谭洪全。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谭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谭洪全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谭洪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谭洪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旭
审判员:廉学锋
审判员:赵志斌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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