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同军(原告之弟)。被告:韩某某。被告:衡水衡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大麻森乡十二王村外环路以南(前进街以西、班曹店渠以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街515号。法定代表人:高宏,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衡水衡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某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等共计12150元(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以上所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强
书记员:逯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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