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卯未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姚卯未,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姚卯未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焕平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姚卯未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姚卯未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23日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原告姚卯未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存在36971元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外,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利息部分的诉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某辩称与原告存在男女关系,不应清偿借款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卯未借款369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姚卯未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23日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原告姚卯未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存在36971元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外,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利息部分的诉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某某辩称与原告存在男女关系,不应清偿借款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卯未借款369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魁林
审判员:马丽平
审判员:杨彦波
书记员:李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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