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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华阴路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元(原告姚某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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