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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上海环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某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上海环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环毅公司)、王某、胡诚、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74,200元;2.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以投资款174,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系环毅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70%)、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原告于2016年前后与王某相识,后得知王某是黑龙江人,在上海从事金融工作,与他人合伙设立了环毅公司。王某称环毅公司可以做期货交易,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及银行卡照片,即可在环毅公司官网开设期货账户,然后根据其发送的二维码图片扫描下载知富手机APP,通过该软件即可以进行期货交易。王某询问原告是否想做期货交易,并声称做期货交易可以赚钱。王某又告知原告环毅公司官网的技术支持与知富手机APP软件的开发者均为被告厦门蓝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基于对王某的信任,向其提供了身份证正反面及银行卡照片及开户行信息,王某随后向原告提供了环毅公司的官网登录账号、密码及知富手机APP的账号、密码,并告知原告可将每次进行期货交易的资金转给其个人或者其同事胡诚,然后可登录环毅公司官网查询资金转账记录,可登录知富手机APP进行期货交易。因原告既不了解期货,也不懂期货交易流程及规则,每次交易操作都是由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指导进行。自2018年5月8日至9月7日短短四个月,在王某的指导下,原告合计亏损164,200元。后原告经了解发现,环毅公司并非期货公司,不具备期货经纪资格,且王某经常进行错误指导,导致原告期货交易屡次亏损。后经向以同样方式进行期货交易的案外人王某询问,王某声称期货交易都是通过环毅公司在案外人广州某期货有限公司开设的期货交易账户进行的,原告操作的是配资账户。但经过向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确认,环毅公司未在该公司开设期货交易账户。王某也从未向原告提供过正规期货交易账户、密码及以往交易明细。故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李改华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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