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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牟天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牟天夫与被申请人姚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5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姚某、王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2019年7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牟天夫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姚某、王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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