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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1968湖北省罗田县住19680129005X。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田县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安永。
公司住址:罗田县凤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珍珠居委会孟家洲巷225号。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程勇与被告朱某罗马度假村有限公司、朱安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姚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姚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书记员: 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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