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双,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系被告谢某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治邦,荆州市沙市区崇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11-1-69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行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桂,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黎某某、湖北利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以被告谢某某、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刑事立案,该案尚未审结,等该案审结后再决定是否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79元,减半收取计6789.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梁东华
书记员: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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