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
被告桦川县鑫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宣鸿,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宏宇,男,系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汤慧君,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某与被告桦川县鑫财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凤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姚凤某负担。
审判长 孙智慧
代理审判员 刘宇
人民陪审员 崔宇川
书记员: 宋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