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
杨丽娜(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香河县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联盟
许春丽
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丽娜,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新华大街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岳景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联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春丽,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花园小区综合楼333室。
法定代表人唐洪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香河县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宏志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贺永
审判员:杨燕
审判员:郭建红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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