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某某与李某某、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代领案件标的款。
被告李某某。
被告罗某某。
被告武某某,1955年7月18日。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李某某、被告罗某某、被告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交通事故情况与原告陈述的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因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减轻致害人的责任。本案原告姚某某乘坐被告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被告武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姚某某受伤,并经交警认定被告李某某、被告武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姚某某无责任,因此,原告姚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李某某、被告武某某赔偿。原告姚某某乘坐摩托车没有按要求配戴安全头盔,至重度颅脑及其他损伤,其没有按要求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致自身损失扩大,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武某某负有对其所有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应投保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应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其余损失应根据各方被告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被告李某某应原告的要求无偿运送原告,是在善意帮助他人过程中致被帮忙人损伤,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被告罗某某作为鄂A×××××号春风牌摩托车的所有人,疏于对摩托车的管理,致使没有驾驶证的被告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致人损害,应负相应责任。综合以上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姚某某先自身承担2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被告武某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40%,被告武某某承担40%,被告罗某某承担20%。本院核定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255908.4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3、后期治疗费60000元,4、伤残赔偿金47735.60元(10849元/年×20年×22%),5、护理费7083.86元(28729元/365天×90天),6、误工费13643.04元,7、交通费500元,8、精神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1200元,以上合计397870.99元。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姚某某的损失合计397870.99元,由原告姚某某自己承担79574.20元(397870.99×20%),被告李某某承担91733.72元,被告武某某承担180696.22元(交强险88962.50元+91733.72元),被告罗某某承担45866.86元。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84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596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193元,被告武某某承担1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钟迪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