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340075-0。
法定代表人李颖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淼鑫,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姚某某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新锐3幢1单元1301号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姚某某所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新锐3幢1单元1301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亚光
书记员: 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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