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以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姚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乔艳荣
书记员: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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