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汪文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韵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肖香。
被告上海享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鲍增友。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上海韵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享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崔志兴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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