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献县。委托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3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82732498545B。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兴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沿江高等公路丹华港桥西首1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毛振西。
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支付吊篮的租金1054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决被告丰禾油漆公司因外墙涂料单独租用吊篮租金251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负。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苏广某公司承建了清河县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清河县风荷曲苑小区的单元楼工程。被告丰禾油漆公司承揽了风荷曲苑小区的单元楼外墙涂料的工程。在2014年12月7日,两被告和原告达成协议,孙东浩代表被告丰禾油漆公司成为租用原告的吊篮的一方,经核算,两被告共同认可尚欠原告租金160410元,协议约定被告江苏广某公司先支付给原告租金160410元,然后被告江苏广某公司再在被告丰禾油漆公司其他工程款项扣除先支付给原告的租金。后来经多次催要,被告江苏广某公司仅仅偿还了55000元租金。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剩余的租金,两被告相互推托,都拒不偿还尚欠原告租金105410元。后原告起诉了两被告,清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冀053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定,原告应当向被告丰禾油漆公司主张租金105410元,判决后,原告向被告丰禾油漆公司追要租金,但被告丰禾油漆公司辩称,其依据清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强制划拨给被告江苏广某公司的款项1128100元中不包括原告的租金,被告丰禾油漆公司仍拒不偿还所欠原告的租金。因此,原告仍旧起诉两被告。另外2014年7月18日,两被告又继续租赁原告的吊篮并在风荷曲苑第3、4、5、6号楼顶安装GRC。后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核对了工程量,总计欠原告费用29715元,其中GRC安装费为4585元由被告江苏广某公司承担,外墙涂料租赁吊篮费25130元由被告丰禾油漆公司承担。(2016)冀053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GRC安装费4585元由被告江苏广某公司承担,现原告仍旧要求被告丰禾油漆公司支付25130元租金。现特依法起诉,望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10月4日原告和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拟证明被告江苏广某已经支付了55000元,剩余的租赁费105410元应该由二被告共同偿还;2.2014年7月26日3、4、5、6号楼原告与丰禾油漆公司代表孙东浩签订的外墙款共计160410元(即租赁费)的证明,上面有孙东浩的签字;(复印件)3.2014年8月26日丰禾油漆公司代表孙东浩签字的“工程量”中,外墙涂料25130元是丰禾油漆公司应该向原告支付的吊篮租赁费;4.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1708号判决书,证明江苏广某所欠的租赁费已经支付给了丰禾油漆公司,丰禾油漆公司也是原告的债务人。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的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立即支付吊篮的租金105410元,在(2016)冀0534民初1708号判决书中已经作出了判决,因此我公司没有义务再支付此笔费用。至于(2016)冀0534民初1708号判决书中判决我公司承担GRC安装费4585元,我公司庭前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3000元结清,之前双方经济纠纷已经了结。江苏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2014年8月26日丰禾油漆公司代表孙东浩签字的“工程量”及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1708号判决书两份证据,被告江苏广某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清河县风荷曲苑房地产开发工程系由江苏广某公司作为施工方承建,其中小区3、4、5、6号的外墙涂料的施工,由江苏广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分包给丰禾油漆公司作业,孙东浩由丰禾油漆公司聘用,负责风荷曲苑外墙涂料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外墙涂料施工中需要吊篮作业,孙东浩与原告自2014年5月16日起,共签订四份吊篮租赁合同,原、被告于2014年12月7日签订《协议书》,确认了涉案3-6号楼的吊篮租赁费为160410元,由江苏广某公司支付,最终江苏广某公司在孙东浩施工工程款中扣除。江苏广某公司已垫付了55000元,余欠租赁费为105410元;2014年8月26日孙东浩代表丰禾油漆公司另出具一份欠25130元租赁费的“工程量”确认书,两项共计欠130540元。丰禾油漆公司通过起诉广某公司被本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认定债权为110万元,该款已于2016年4月6日由本院执行划拨给丰禾油漆公司1128100元。清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053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认定江苏广某公司对原告垫付款的条件是对丰禾油漆公司的工程款有控制权,当被告江苏广某公司已被强制执行完毕对丰禾油漆公司的债务后,江苏广某公司不再支付给原告,原告应向真正的债务人丰禾油漆公司主张,原告为此起诉。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某公司)、江苏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油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一峰、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兴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丰禾油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江苏广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冀053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已无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其他债务在庭前已履行完毕,故不再负有还款义务,丰禾油漆公司承租原告的建筑工具,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元130540元;二、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江苏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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