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琦旻,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
被告:卢某某。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苏某某、被告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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