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
原告姚年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
原告姚大脏,男,1952年3月10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建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系姚大脏弟弟。
原告姚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彦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系姚国良嫂子。
原告姚延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姚国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系姚延群弟弟。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立杰,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立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第三人行唐县龙州镇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米哲,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姚某某、姚年辰、姚大脏、姚国良、姚延群与被告马卫某、刘立刚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姚某某、姚年辰、姚大脏、姚国良、姚延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趁心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人民陪审员 王林鹏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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