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民
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
王翠玲(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
原告姚伟民,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强、张志有,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道8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翠玲,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伟民诉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1年4月19日得到被告同意,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即日起解除。被告虽继续为原告交纳了2011年5、6月份社会保险费用,但双方并未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伟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1年4月19日得到被告同意,双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即日起解除。被告虽继续为原告交纳了2011年5、6月份社会保险费用,但双方并未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伟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轧红芸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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