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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民、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伟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伟民、韩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伟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张借条经鉴定都是韩某某本人书写的,一审未支持姚伟民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应予改判。
  韩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姚伟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事实,韩某某从来没有拿过姚伟民交付的任何钱款,韩某某所写的借条系在姚伟民处赌博所欠下的赌债,故此欠款系违法款项,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姚伟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韩某某返还借款人民币13,300元整(币种下同);2、韩某某向姚伟民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以5,2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以6,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韩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1日,韩某某向姚伟民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姚伟民人民币壹万元正。2017年3月1日借,到4月2号还清。借款人:韩某某。”后姚伟民在该借条上写明:“1、3月7日1,200元。2、3月14日3,600元。”
  后姚伟民书写还款计划,主要内容为:“尚欠姚伟民人民币捌仟贰百元,每星期还伍佰元。”韩某某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签名并书写时间2018年1月12日。审理中,姚伟民自认韩某某此后归还了1,500元。
  2018年3月22日,韩某某向姚伟民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借姚伟民人民币伍仟元正(应为整)。2018年3月22日借,每日还300元。借款人:韩某某。”韩某某在该借条上书写还款计划:“22-300元、23-3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韩某某对2017年3月1日借条中的“2017年3.1借到4月2号还清”及还款计划中的“韩某某2018.1.12”有异议,认为不是由其书写。后根据姚伟民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异议部分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3月19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0]技鉴字第65号),鉴定意见为:借条及还款计划中的需检字迹是韩某某书写。姚伟民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韩某某虽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同意承担司法鉴定费3,000元。
  一审庭审中,姚伟民确认2018年3月22日5,000元借条中,韩某某尚欠其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姚伟民提供证据证明2017年3月1日借条借款金额为1万元,韩某某辩称该笔借款1万元已向姚伟民朋友归还,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而第二张的还款计划,从字面上理解并非产生新的借贷事实,结合姚伟民、韩某某间的另两笔借款的交易方式均立为借条,故法院认为,该还款计划仅证明姚伟民、韩某某之间的借款作了结算。姚伟民自认此后韩某某又归还本金1,500元,故剩余本金6,700元,韩某某应予归还。故法院对姚伟民主张的第一张借条1万元不予支持,对第二张还款计划结算后的6,700元予以支持。对于姚伟民主张的2018年3月22日金额为5,000元的借条,尚欠借款余额1,2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姚伟民要求韩某某归还2018年3月22日借款余额1,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双方虽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姚伟民可依法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息,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法院予以调整。2018年1月12日还款计划中的结算金额为8,200元,每周还500元,故借款期限为17周,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8年5月12日。同理,2018年3月22日借条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8年4月9日。韩某某认为姚伟民系开设网络赌场,因在姚伟民处投注赌博而造成资金往来,并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韩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姚伟民借款本金7,900元;二、韩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姚伟民支付逾期利息(以6,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姚伟民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签名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韩某某并未偿还全部欠款,上诉人姚伟民主张要求其支付,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韩某某一再强调没有拿过姚伟民交付的任何钱款,欠款是赌债,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韩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地了解自己个人签署《借条》的相应法律后果,在案亦无证据表明其系在意思非自主的情况下签署《借条》,故韩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韩某某出具的数张《借条》及《还款计划》的法律效力问题,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姚伟民的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上诉人姚伟民与韩某某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叶绵绵

审判员:郑  璐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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