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生于1978年3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新(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娜(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特别授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诉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书记员:魏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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