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姣
邓永华(湖北仙桃法律援助中心)
李某
李某
赵德山
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陈启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胡某某
魏某某
原告:姚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彭场镇小口村二组40号。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蔡帮村二组6号。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华,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赵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彭场镇赵湾村一组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彭场镇万古垸村十二组。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彭场镇万丰村五组。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彭场镇千丰村三组9号。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姣、李某、李某与被告赵德山、杜某某、胡某某、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姣、李某、李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姣、李某、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姣、李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4元,减半收取4992元,由原告姚某姣、李某、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姣、李某、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姣、李某、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4元,减半收取4992元,由原告姚某姣、李某、李某负担。
审判长:杨唐美
书记员: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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