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留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常州明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珈。
被告:赵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常州市舒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留欣。
被告:常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留欣。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留欣、常州明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赵珈、常州市舒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8元,减半收取5,059元,财产保全费3,679.09元,合计诉讼费8,738.09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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