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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丁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隐私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某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姚某某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1日,丁某某在章彦明单位的走道玻璃幕墙上张贴姚某某、丁某某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该些聊天内容以及章彦明与姚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姚某某的职业信息等均属于姚某某的隐私,丁某某此举侵害了姚某某的隐私权。姚某某系丁某某与章彦明不正当婚外情关系的受害者,丁某某此举造成姚某某人格被丑化,让不特定公众对姚某某是否适合教师这一职业产生怀疑,从而致姚某某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姚某某的名誉权。
  丁某某辩称:丁某某从来未曾到章彦明的单位黏贴过任何书面材料,丁某某对此也不知情。姚某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丁某某所为。而就张贴材料的内容而言,只涉及到姚某某的名字及双方短信聊天记录,该些短信对话真实,如实反映了客观情况。系争材料张贴在章彦明单位内部,对姚某某并无影响。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姚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丁某某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1日,姚某某丈夫章彦明的单位走道玻璃幕墙上出现“章彦明道德败坏,冒充单身上婚恋网骗财骗色。骗钱借钱不还,无耻无赖。自躲起来,放出满口污言秽语毫无素质在番瓜弄小学老师任职的姚某某来胡乱诽谤人,人渣行为千夫所指。章彦明工作上假公济私,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利用出差厮混。骑驴找马,在有孚期间不断面试其它公司,如此道德败坏,心术不正之人,在社会在企业都是害群之马”及姚某某、丁某某之间的短信对话复印件等材料。现姚某某认为,丁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对其名誉构成了伤害。一审审理中,丁某某称在双方的短信对话中,姚某某的短信中充斥着“烂逼、公共厕所、婊子”、“烂逼开着都没送货上门”、“人家都是一家一家的外出游玩就你空的在太阳下晒烂逼”等等,所以丁某某说姚某某污言秽语是有依据的。对此姚某某称,双方的对话属于隐私范畴,现丁某某公开即侵犯了姚某某的隐私权,造成了姚某某名誉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对于丁某某表示其未在章彦明单位走道幕墙上张贴材料,但材料内容显示除了姚某某和章彦明外,材料所示的内容为丁某某独有,因此对丁某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审理中,姚某某称丁某某公开了双方的短信内容系侵犯了其隐私权,但由于姚某某给丁某某的短信经发送后即不属于其个人,且姚某某工作处所、与章彦明的婚姻关系也非不能公开的信息。一审庭审中可确认,姚某某认为侵犯其隐私权的资料张贴在其丈夫章彦明单位走道幕墙上,与姚某某所处的生活工作环境无涉。且姚某某亦未提供证据印证其隐私被损害并受到影响的证据。因此姚某某认为其隐私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姚某某要求丁某某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对姚某某要求丁某某口头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姚某某的上诉主张,本院分别予以阐述说明。姚某某上诉主张丁某某在章彦明单位张贴系争书面材料,公开了姚某某的职业、姚某某与章彦明的婚姻关系、丁某某与章彦明的婚外情关系及姚某某与丁某某的聊天记录等涉及个人信息、两性关系的隐私内容,侵犯了姚某某的隐私权。对此本院认为,现代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不可能完全割裂个人的社会属性,而所谓的个人信息、私事或领域也就会不可避免地有一部分关涉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当个人隐私与他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甚至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时,就很可能不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或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本案中,姚某某的丈夫章彦明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以单身身份在婚恋网站征婚,从而结识了丁某某,并与丁某某发展、保持了一段婚外情关系,章彦明的行为有违社会交往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对婚姻的不忠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丁某某在知悉章彦明的婚姻状况后,仍选择与其维持不当的婚外情关系,丁某某、章彦明均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及道德标准,应当受到批评与谴责。但纵观系争姚某某、丁某某之间的短信往来,姚某某措辞明显失当,带有侮辱性词汇,而丁某某的张贴行为的受众较为特定,范围不大,持续时间较短且已经停止,并未对姚某某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姚某某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姚某某上诉还主张丁某某张贴的书面材料丑化了姚某某的人格,侵害了姚某某的名誉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就姚某某、丁某某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内容而言,确系二人之间的信息往来,丁某某并无捏造事实之行为。其次,关于张贴的系争材料是否构成对姚某某的侮辱,对此本院认为,该些材料主要系丁某某谴责章彦明的不当行为并宣泄个人情感,材料中丁某某的词句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尚不构成对姚某某的侮辱。再次,关于损害结果,姚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确有名誉被损害的后果,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故姚某某上诉主张丁某某侵害其名誉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姚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姚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周丽云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郑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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