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高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第三人:高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次区。
姚某某、高某、高杰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姚某某、高某、高杰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高某、高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姚某某、高某、高杰负担。
审 判 长 张万地 审 判 员 尚怀伟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书记员:刘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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