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东林与付淑华、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东林
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付淑华
洪某某

原告姚东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淑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姚东林与被告付淑华、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出具的借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该借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二被告发放了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二被告逾期拖欠借款利息行为已属于违约,原告索要利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为此,二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淑华、洪某某给付原告姚东林借款利息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00元、邮寄送达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二被告出具的借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该借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二被告发放了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二被告逾期拖欠借款利息行为已属于违约,原告索要利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为此,二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淑华、洪某某给付原告姚东林借款利息3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00元、邮寄送达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付清。

审判长:毛瑞江
审判员:于广斌
审判员:耿光

书记员:高海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