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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湖北恒乐某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城关镇北环路法苑小区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姚金明。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恒乐某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乾坤大道乾坤购物写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汪志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湖北恒乐某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97元,减半收取4048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文震 审 判 员  朱 珊 人民陪审员  伍晓红

书记员: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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