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某某与青冈县青冈镇昌源五金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姚某某
青冈县青冈镇昌源五金商店
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青冈镇昌源五金商店。
负责人杨春波。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某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
(2013)青法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某、被上诉人青冈县青冈镇昌源五金商店负责人杨春波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春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原告购买了青冈县青冈镇兴
隆雅居的楼房。装修完毕后,没有入住。6月21日左右,原告经小区物业部门告知其家楼上漏水,原告打开房门后发现屋内已被水淹。后发现是坐便器后的角阀门手柄断掉,即找到工商部门解决。工商部门只对原告提供的角阀门提出检验,结果属“不合格产品”,但未做任何处理。庭审中,被告否认出卖给原告该商品,只承认出卖过蓝色的角阀门,与原告家中损坏的商品不一致。原告提供了去被告商店时用手机录像后刻成的光碟2张。经当庭播放,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影像资料应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实,录像中没有体现不合格商品是在被告商店购买。青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亦未作出处理材料。工商如确认是在被告处购买,原告应提供当日购买商品的发票或收据和产品商标等进行证实。录音录像属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况且录音录像只能体现其地板等损害情况及对话过程,不能直接证明来源及销售。因原告只提供影像资料,没有提供其他佐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单凭录像资料,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进行赔偿,必须完全证实该商品是在被告处购买,单凭录音录像资料,在没有其它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原告提供证据单薄,证明力较弱,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被告昌源五金商店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宣判后,姚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其提供的影像资料真实有效,应予采纳。被上诉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书记员李美红

宣判后,姚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其提供的影像资料真实有效,应予采纳。被上诉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书记员李美红

审判长:马继红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汤敬伟

书记员:李美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