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万川。
委托代理人蒋彦子,无业,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军,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万川诉被告郭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万川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郭某某对其房屋恢复供电,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郭某某立即对原告姚万川房屋恢复供电。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守强
书记员: 赵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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