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广义
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
涞水县义安镇庄疃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冯学朝(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涞水县义安镇庄疃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广义,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涞水县义安镇庄疃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马德才,该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冯学朝,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涞水县义安镇庄疃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爱国,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齐广义因农村土地承包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齐广义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志伟,被上诉人涞水县义安镇庄疃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马德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学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4)涞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克伟
审判员:李国庆
审判员:全旭春
书记员: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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