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妥志刚,男,回族,1975年12月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
委托代理人张鹏,系新疆联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回族,约35岁,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
被告冯某某,男,回族,约57岁,现住新疆。其他简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妥志刚诉被告刘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妥志刚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妥志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妥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妥志刚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哈希巴托
书记员:单 晓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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