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疗卫生业,本科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临清市安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328357572P。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南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李兴环,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3544811H。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龙山路**号。负责人:孙传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疗卫生业,高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临清市安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胡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妙某某撤回对被告胡建军的起诉。
审判员 焦春爱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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