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蓁蓁,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买财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7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好买财富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一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涉案五篇作品系上诉人从深圳巨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灵公司)提供的数据库软件中提取,上诉人无法预见可能构成侵权,应该追加其为第三人;即使不追加第三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上诉人不知道涉案文章可能构成侵权,并且证明了合法来源,同时证明仅仅提供自动传输,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涉案文章的情况下,上诉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判赔数额过高。被上诉人没有因上诉人使用涉案作品遭受实际损失,其遭受的损失仅是预期收益,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协商过程中明确说明每项作品使用费为80-100元,应按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被上诉人人民网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一审中明确没有授权上诉人或者巨灵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其不具有合法来源,上诉人对其网站刊载内容有选择权利,也有审核义务,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与授权许可使用系不同法律性质,一审判赔数额合理。
人民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好买财富公司停止就涉案五篇作品的侵权行为;二、判令好买财富公司按每千字1,000元标准赔偿人民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三、判令好买财富公司承担因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7,517元(包括律师费10,000元,取证费750元,差旅费6,767元)。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权属
2017年12月24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11版刊登了《成都双流激活农民群众内生动力乡村振兴,里子面子一起新》(以下简称《成都……》)一文,作者为“本报记者顾仲阳”,文章全文字数为2,458字。
2017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2版刊登了《互联网、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电商下线消费新体验(经济观察·零售业转型升级)》(以下简称《互联网……》)一文,作者为“本报记者魏薇”,文章全文字数为1,830字。
2017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4版刊登了《破除“输入”“输出”模式迷思(人民论坛)——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⑨》(以下简称《破除……》)一文,作者为“陈颖”,文章全文字数为1,242字。
2017年8月1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7版刊登了《让法治思维发挥凝聚共识的作用(思想纵横)》(以下简称《让……》)一文,作者为“何民捷”,文章全文字数为1,260字。
2017年5月12日人民日报社出版的《人民日报》第9版刊登了《松绑、解绊、腾位——“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以下简称《松绑……》)一文,文章首部有“本报北京5月11日电(记者王珂)”的内容,文章全文字数为1,078字。
2014年9月1日魏薇、2014年9月9日顾仲阳、何民捷、2014年9月10日陈颖、王珂分别作为乙方与人民日报社(甲方)签订《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约定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其他权利。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记者网查询记者证信息,显示顾仲阳、魏薇、陈颖、何民捷、王珂均为人民日报记者。人民日报社(甲方)与人民网公司(乙方)签订《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独占使用许可,许可乙方独占使用人民日报作品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效力向前追溯至2017年1月1日。
二、好买财富公司发布涉案作品的情况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22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12-24/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人民日报评乡村振兴:农民说了算里子面子一起新”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宏观新闻|www.howbuy.com2017-12-2409:21来源:人民日报作者:顾仲阳”,文章内容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文章《成都……》内容一致。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19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11-20/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人民日报:电商下线消费新体验”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宏观新闻|www.howbuy.com2017-11-2007:20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本报记者魏薇”,文章内容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文章《互联网……》内容一致。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20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12-19/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破除‘输入’‘输出’模式迷思(人民论坛)”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国内经济|www.howbuy.com2017-12-1915:23来源:人民日报”,文章内容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文章《破除……》内容一致。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19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08-10/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让法治思维发挥凝聚共识的作用(思想纵横)”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国内经济|www.howbuy.com2017-08-1018:44来源:人民日报”,文章内容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文章内容《让……》一致。
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3月22日就网址https://www.howbuy.com/news/2017-05-12/XXXXXXX.html进行互联网取证,保存网页快照并出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网页快照显示上述网址对应的页面系一篇名为“松绑、解绊、腾位……‘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显示“国内经济|www.howbuy.com2017-08-1018:44来源:人民日报”,文章内容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文章《松绑……》内容一致。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得域名www.howbuy.com的主办单位名称为好买财富公司。
三、好买财富公司与案外人网站数据合作的情况
好买财富公司(甲方)与巨灵公司(乙方)两次签订了《巨灵GTI金融数据库系统软件销售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和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巨灵金融数据库及技术支持服务,数据信息内容为新闻库基础资讯,乙方提供之新闻数据仅限于基础新闻。好买财富公司提交了巨灵公司为其制作的数据库接口、软件等信息。好买财富公司称包括涉案的文章在内,所有的新闻数据均来自巨灵公司提供的数据库;巨灵公司提供的数据库中出现的数据信息,均会通过软件后台,不经人工筛选地直接发布至其网站。
四、人民网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8年3月26日,人民网公司(甲方)与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网络监测取证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样本特征信息、授权文件和其获得独家授权的作品,经甲方对接人员确认后的线索,乙方进行在线取证。取证包括好买基金网在内的十家网站,委托检测费用共计50,000元,并于2018年5月24日由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人民网公司出具了金额为50,000元的发票。人民网公司称针对好买财富公司经营的好买基金网取证了2,000余篇文章。
2018年5月22日,人民网公司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按照每个维权作品2,000元的标准支付律师费用,包括本案在内共涉及五篇作品,律师费总计10,000元。2018年6月5日,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向人民网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000元的发票。
关于差旅费,人民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一审立案,支付了北京至上海来回高铁票各553元,并支付住宿费两晚分别为458元、489元。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一审开庭,支付了北京至上海高铁票各553元,住宿费888元和回程飞机票共2,956元(仅主张2,720元),上述差旅费人民网公司共主张6,767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文章在人民日报发表及好买财富公司网站发布时均显示了作者和“人民日报”字样,其中《成都……》显示作者为“本报记者顾仲阳”,《互联网……》显示作者为“本报记者魏薇”,《破除……》显示作者为“陈颖”,《让……》显示作者为“何民捷”,《松绑……》在人民日报发布时文章首部有“本报北京5月11日电(记者王珂)”字样,好买财富公司发布页面末尾显示“记者王珂”。在好买财富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顾仲阳为《成都……》的作者,魏薇为《互联网……》的作者,陈颖为《破除……》的作者,何民捷为《让……》的作者,王珂为《松绑……》的作者。根据作者与人民日报社签订的《人民日报社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及人民日报社与人民网公司签订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许可协议》,人民网公司经许可享有了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人民网公司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侵权之诉。
关于好买财富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人民网公司对上述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根据人民网公司网络取证的截屏记载和好买财富公司的当庭确认,证明好买财富公司经营的好买基金网(网址为www.howbuy.com)提供了涉案五篇文字作品的在线阅读。涉案文字作品在好买财富公司网站的发布页面中均有“人民日报”字样,文字内容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文字作品内容一致。关于好买财富公司认为其中《破除……》《互联网……》《松绑……》为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破除……》《互联网……》二文系作者为论证作者之观点进行的论述,《松绑……》一文为作者从一个社会现象出发阐述我国改革成效,上述三篇文章并非单纯的时事新闻,故对上述作品的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至于好买财富公司认为涉案五篇文字作品均由其向案外人巨灵公司购买所得的意见,虽然好买财富公司提供了两者签订的软件销售协议及数据库接口等情况,但根据软件销售协议约定,巨灵公司“提供之新闻数据库,仅限于基础新闻……”,好买财富公司对巨灵公司“提供的内容有选择权利”,且协议中未对提供数据的著作权进行约定。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站系好买财富公司开设,由其运营,其对涉案网站中的内容应当有最终的控制权。若其认为相应的责任最终应由案外人巨灵公司承担,可在承担责任后另案向其进行主张。综上,好买财富公司在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其经营的“好买基金网”向公众传播了《成都……》《互联网……》《破除……》《让……》《松绑……》五篇文章,侵犯了人民网公司对上述五篇文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审理中,人民网公司放弃要求好买财富公司停止对涉案五篇文章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好买财富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因人民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好买财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首次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作品类型为评论类文章、文章的独创性、文章的字数、文字稿酬标准、好买财富公司网站为财经资讯类网站、好买财富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人民网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人民网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中的取证费,其提供的取证协议及发票涉及包括好买基金网在内的十家网站,涉及的作品数量巨大,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确定;律师费,综合考虑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差旅费6,767元,人民网公司提供了相应票据予以佐证,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好买财富公司赔偿人民网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二、好买财富公司赔偿人民网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其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9月28日及2019年3月28日的通话录音光盘,主要内容系双方就侵权赔偿进行沟通。上诉人以此证明被上诉人与其协商过程中表明每篇作品授权许可费为80-100元,被上诉人损失即是该预期收益,被上诉人后续还准备2,000篇文章起诉。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确认其保全公证了上诉人涉嫌侵权的文章达2,800篇。本院认为,该录音系双方就侵权赔偿的沟通内容,与本案事实查明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人民网网站版权声明记载:《人民日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人民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人民日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上诉人对于其在所经营的域名为www.howbuy.com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五篇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事实无异议,因此,上诉人就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被上诉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之事实能够认定,上诉人依法应当认定系网络内容提供者。上诉人以涉案五篇作品系从巨灵公司购买的数据库中获得为由主张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其一,《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见,该条法律规定系针对复制品发行者的发行行为等的规制,本案上诉人所实施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的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复制品发行者的发行行为,故不应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其二,上诉人实施的是网络内容提供行为,其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并非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上诉人主张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上诉人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并非如上述法律规定的仅仅提供自动传输、自动存储的网络服务,其主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还提出本案应追加巨灵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关于其所提供的涉案作品来源于巨灵公司的事实不能否定上诉人侵权的判定,其与巨灵公司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故一审法院未追加巨灵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网站上的2,800篇文章进行了保全公证,若依据本案一审法院确定的每千字1,000元的赔偿标准,将导致上诉人侵权赔偿总额极高,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即是授权许可费,因此,本案的赔偿数额应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授权谈判的每篇80-100元的标准确定或者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每千字100元或低于100元的标准确定。对此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一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上诉人的侵权所得,并主张法定赔偿,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涉案文章首次发表在《人民日报》上、作品类型、文章独创性、文章字数、文字稿酬标准、上诉人网站性质、上诉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本院予以认同。本院还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均确认被上诉人保全公证了涉嫌侵权的文章达2,000余篇,因此基于行为与责任相当、利益平衡等原则以及上诉人支付相应对价向案外人购买数据库的情节,本院酌情调整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同时参照被上诉人支付稿酬的情况,确定上诉人按照每千字240元,不足五百字部分按五百字计算的标准确定本案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律师费发票及差旅费票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的金额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79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7934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60元;
四、驳回上诉人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元,上诉人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好买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元,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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