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罗建芳(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屈多朵(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石某某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曹立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建芳、屈多朵,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中山东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杨龙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90元,减半收取3159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90元,减半收取3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书记员:徐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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