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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南京研新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CHOKHONYO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栓,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研新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威,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臣,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研新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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