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CHOKHONYO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栓,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研新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劲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威,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臣,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研新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某某机械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波
书记员: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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