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福恒,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某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念,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利公司)诉被告朱某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奥利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曰良
书记员:袁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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