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守义(原告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娜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被告:宋佳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1.621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2017年期间,我老伴宋连有(2002年病故)名下5口人承包地被征用14.3亩,补偿款86.4874万元,我委托小儿子即被告父亲宋守亮办理,宋守亮2017年9月7日病故前领取征地款65.3642万元,村委会把款全部打入宋守亮名下,我要求宋守亮把我的征地款份额给我,他也同意,但因他病故搁置,之后二被告把其父宋守亮名下存单去除占为己有,我要求被告返还未果,宋守亮名下存单21.1232万元现存放村委会,补偿款86.4874万元除宋连有外,有宋守亮,二被告和我每人一份,我的份额为21.6218万元,二被告无法律依据占有我的补偿款。二被告辩称,一、本案不属不当得利。二、本案原告已于2018年起诉,(2018)冀0730民初205号判决书已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原告认为被告侵占其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不认可。四、被告父亲生前,原告曾明确表示所有占地补偿款及家里财产归被告父亲所有,被告履行了赡养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系祖母与孙女关系,原告提供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当时他们家有户口的:宋连有、奚某某、宋守亮、宋娜娜、宋佳佳5口人,2016-2017年宋连有名下承包地共被征用14.3亩,补偿款65.3642万元由宋守亮领取,现尚有21.1232万元因家庭纠纷暂存村委会,二被告对该证明有异议,但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明予以采信,二被告在2018年2月28日开庭笔录称“领过补偿款,剩40多万元在我俩手里”。另查明:宋连有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他于2002年去世,宋守亮系原告小儿子,系二被告父亲于2017年9月7日去世。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宋娜娜、宋佳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系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涉案土地补偿款由二被告及村委会保管,应当给付原告相应份额补偿款,二轮承包时原告承包户成员为5人,因宋连有于2002年去世,征用土地时原告承包户成员为4人,原告应得份额应为21.6218万元,经原告要求给付相应份额补偿款,二被告不同意,二被告占有原告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娜娜,宋佳佳返还原告奚某某土地征用补偿款4986元。二、宋守义名下在怀来县狼山村委会保管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1232万元归原告奚某某所有。以上一、二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272元,保全费1576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霞
书记员:成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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