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上海缘乾物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昌,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上海缘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被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原告奚某某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上海缘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某某及被告上海缘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奚某某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缘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奚某某负担。反诉受理费4,210元(被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10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缘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富泉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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