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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滴道区。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

奚某某诉称,要求被告刘某偿还44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12月,被告刘某向原告奚某某借款44万元,并口头约定每月4%利息。2016年12月17日至28日,被告偿还利息壹万元,并补打了44万元本金的欠条。该款至今未还。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的住所地为鸡西市鸡冠区南园委1组11-2号,本案依法应由鸡冠区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欣
审判员 吴明审判员夏世清

书记员:张 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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