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张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姚小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某与被告张某某、顾某某、张典、姚小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守林
书记员:刘娟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