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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某、奚某某等与奚某某、赵菊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奚建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三名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建平,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奚晨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奚某某、奚某某、奚建红因与被申请人奚某某、赵菊芳、奚晨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沪02民终3659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奚某某、奚某某、奚建红以部分关键证据需要后期调查搜集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奚某某、奚某某、奚建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奚某某、奚某某、奚建红撤回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  周晓璐

审判员:李江英

书记员:李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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