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被告:束世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慷,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奚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束某某、束世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被告邓某某、束某某以及邓某某、束某某、束世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2万;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5日,原告为购买三被告持有的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居间方为上海六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星房产公司”),售房价为571万元。2019年3月25日,案外人六星房产公司通知原告收到被告一发来的《告知函》一份,《告知函》显示三被告拒绝继续履行系争合同。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30日,被告二分三笔向原告退回了之前所支付的定金30万元。原告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三被告的明确拒绝履行系争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系争合同,要求以2019年5月11日被告签收原告律师函为合同解除日,并且三被告应当按系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邓某某、束某某、束世成辩称: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意补偿违约金114.2万元。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三被告按份共有,被告邓某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奚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邓某某2万元的定金,但束某某和束世成不同意出售房屋。2019年3月22日,邓某某已通过微信向六星房产公司业务员张彭表示解约,张彭回复称原告会在3月25日补足定金30万元。3月23日,邓某某又向奚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发送信息表示解除合同,要求以2019年3月23日被告通知原告为合同解除日。2019年3月25日,奚某某向束某某银行转入28万元,由于束某某的账户限额,当即退回20万元,次日又退回8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预约,并没签订正式网签合同,且原告在3月23日就知道解约的情况,现同意补偿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邓某某(1/2)、束某某(1/4)、束世成(1/4)三人按份共有,建筑面积72.18平方米。
2019年3月5日,奚某某(买受方、乙方)、邓某某(出卖方、甲方)在六星房产公司(居间方、丙方)的居间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房屋坐落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权利人邓某某、束某某、束世成,建筑面积72.18平方米。2、总房价款571万元。4、首期房价款300万元(含定金和尾款5万元)。10、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若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束某某;开户行:兴业银行鞍山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11、定金责任:本合同所涉定金为担保本次买卖交易的顺利履行而设立。甲方同意将收到的定金交居间方保管,若甲方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交居间方保管,则甲方可以从居间方处取回保管的定金。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若甲方违约不卖.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买,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12、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对方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需按总房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为表示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2万元,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如甲方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以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并且乙方应于甲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20日内自行或通过丙方补足定金至30万元。
2019年3月5日,邓某某出具兹收到奚某某买受人用于购买本人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的定金2万元。的“收款收据”一张。
审理中,奚某某另提供:1、2019年3月25日从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转入束某某兴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28万元的转账凭证。2、2019年4月8日在六星房产公司商谈的录音。3、系争房屋网上挂牌信息。4、原告之母为购房而出售自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5、律师函。证明是被告违约在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为,被告早已在原告支付大定之前就通知终止协议,原告在知道后恶意补定,被告立即予以退回。网上售房信息不是被告发的,原告之母出售房屋与本案无关。邓某某提供以下证据:1、2019年3月22日与六星房产公司张彭发送微信的聊天记录,称因为考虑不周家里面意见不统一,房子暂时不出售,请转告下家。回复:客户那边已经约好25号中午一点补足三十万大定……。邓某某:我已近终止本协议,房屋产权人是三人,我自己签字页不生效。2、3月23日,邓某某向六星房产公司发“告知函”一份,要求退还奚某某2万元意向金,并请安排三方面谈。3、向奚某某支付宝账户发送信息,表示家人不同意其卖房。希望得到谅解,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4、2019年3月30日束某某提供银行转给奚某某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2万元的转账记录,用途为退还购房意向金贰万元。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与中介方的微信聊天不知情,被告没有解除权,也没有收到被告发的所谓信息。原告认可已收到被告退回的全部定金。
另查,邓某某、束某某、束世成于2019年5月10日签收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律师函、微信记录、告知函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奚某某与邓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三被告,被告束某某、束世成未在合同上签字,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现双方也无法协商一致,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故本院依法确认解除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邓某某实际收到定金2万元,虽然奚某某又向束某某的账户补足定金28万元,但束某某即时予以退回,且在2019年3月30日又退回邓某某收取的定金2万元。审理中,被告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标准,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综上,根据双方合同履行及付款情况,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房价款的20%赔偿违约金,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奚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5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邓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奚某某定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奚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9元(已减半),由原告奚某某负担7389元,被告邓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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