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奉节县明某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65921952U。
法定代表人:徐正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珑澔,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豪,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茂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13号地块中港花园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00925X。
法定代表人:王洪德,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奉节县明某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茂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奉节县明某船务运输有限公司提供限额312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奉节县明某船务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茂港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奉节县明某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靖
书记员: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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