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夷陵区黄花镇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6MA4AF30K7W,住所地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村五组。
经营者:王猛,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湖北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博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夷陵区黄花镇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宜昌市博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夷陵区黄花镇水泥制品厂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夷陵区黄花镇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夷陵区黄花镇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夷陵区黄花镇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蒋少锋
书记员: 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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