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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李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
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
代表人陈心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先锋
审判员:刘汝梁
审判员:顾冬菊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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