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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石(唐某)药业有限公司诉金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太阳石(唐某)药业有限公司
李志勇
胡丹丹(北京润禾律师事务所)
金某某
杨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原告太阳石(唐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韩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创新里小区11幢5单元201室(系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康康妇女用品商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斌、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阳石(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阳石(唐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太阳石(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第1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阳石(唐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太阳石(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汝端
审判员:崔玉水
审判员:王二环

书记员:陈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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