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丛台路226号富玛特大厦C区首层4号、B区7层701、702、703、705、716、717室。
法定代表人:杜伟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肥乡经济开发区民生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回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子娟
书记员: 朱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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